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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录用手续(市级)
时间:2014/8/29 15:58:28 浏览:2617次

 
一、有关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关于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2001]109号)精神,进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就业录用审批后,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工龄自批准就业录用之日算起。
二、录用对象
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超过择业期限,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推荐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录用程序
1、毕业生首先向拟录用企业提出申请,录用企业同意接收后,持毕业证、身份证到生源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领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2、录用单位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录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和市直部门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在“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意见,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加盖手章或签字,并在“备注”一栏注明毕业生是否在职,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业;
4、呈报材料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全部档案、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
5、自学考试毕业生需要提供河北省考试院出据的学历证明或提供电子注册网址
6、上报录用材料随报随审核,不留存毕业生档案材料,每半月上报审批一次,并在“石家庄人事信息网”上公布录用结果。
四、其他告知事项
1、办公电话:0311-86688177   传真电话:0311-86688977 
2、监督电话:0311-86688729   值班电话:0311-86688712
3、联系地址:青园街102号 市人社局考试录用处  邮编:050011
4、网页: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sjzrs.gov.cn/
5、电子邮箱:sjzrsjlpc@126.com
五、办理录用手续
1、毕业生凭身份证到我处开据《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到商业银行缴纳智力开发、就业服务费;
2、毕业生缴费后,持票据回单到我处领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表》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介绍信》,最后到用人单位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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